他们用啤酒瓶砸我们。6月24日,四川南充西充县23岁杨女士向记者表示,在KTV唱歌喝酒起争执,她们3名女性被打成脑震荡,案发已经过去4个多月,她们希望参与打人者被处理的结果。
记者联系办案民警,从相关渠道获悉,至少2名涉案男子签了处罚告知书,没送进拘留所。
被打女子多处淤青
>>>KTV喝酒起争执
被指啤酒瓶砸头 还抢手机阻止报警
杨女士介绍,2022年2月19日,她和一对闺蜜姐妹受邀前往南部县,吃饭后勉为其难前往一家KTV唱歌,当晚11点多因为喝酒发生争执。
对方除了王某的妻子曹某一个女性外,有八九个男的,他们都是相互认识的。请客的是刘某,刘某与何某,还有我闺蜜的姐姐在工作上有合作关系,王某是刘某的大哥,曹某是刘某的大嫂。
王某只是不想让他老婆曹某喝酒,当时王某挑头砸人开始的,拿啤酒瓶砸向我,对方开始殴打我们两个女孩,另一名女孩上前拉架也被打。杨女士回忆,冲突中至少王某和何某动用了啤酒瓶。
杨女士右手被啤酒瓶碎渣割伤,血流不止
他们把我打倒在地,对方还抢手机,不让我们报警,我就拦着不让他们抢手机,我朋友拿着手机跑到外面去报的警,他们用啤酒瓶打伤我的头,把我往地上按。这中间,杨女士的右手腕被啤酒瓶碎渣割伤,血流不止。
>>>疑当民警面扬言
有人有关系,让你们出不了南部县
杨女士表示,对方有人在警方出警赶到前就已自行离开,具体身份不详,其中有工地水电包工头,还有出租车司机。
后来我们要走,在KTV门外,再次遭到对方的围堵,曹某几次扑过来,一直在那里纠缠,就不让我们走。
在KTV门外,有人不顾出警民警阻拦,围攻杨女士的闺蜜(监控视频截图)
杨女士称对方甚至当着两位出警民警的面围攻她闺蜜的姐姐,那个10分钟监控视频里面有几个人是用脚踹,踹了她的膝盖,何某有动手,他拿脚去踹。
杨女士提供的KTV门外监控画面显示,2月20日凌晨1点17分,杨女士闺蜜的姐姐被抓扯倒地,一度倒伏在地,一名男子不顾民警阻拦,上前拖拽。期间,曹某前后几次冲上来抓扯厮打。
她头昏,坐都坐不起来。警察让曹某上警车上去,但是她又从警车上冲下来打她。杨女士表示,对方也喊了家人来,刘某的父亲还当着民警的面扬言我上面有的是人,我有关系,让你们出不了南部县。
我杨女士告诉记者,当时我坐在警车里,手一直在流血,还有一名男子冲过来想要打我。
>>>医院救治被威胁
我们3个脑震荡,是被啤酒瓶打的
杨女士介绍,后来到医院救治期间对方还在威胁。把我们拉着一顿打,打完了跑医院来说让我们不要再追究。我当时还没打开手机录视频,何某就说‘你这样的就该挨打!我们怎么可能就算了。
我们3个都是脑震荡,都是被啤酒瓶打的。我一位闺蜜的双膝被打后有积液,另一位刚开始几天视线模糊有幻觉,面部有一道伤口,我是手部伤口出血挺多。身上都有淤青,其中一位整个背部疼痛半个月,另一位四肢淤青疼痛。
南部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显示,杨女士脑震荡,右侧手腕部皮肤挫裂伤,头皮软组织伤。西充县人民医院病情证明书,诊断为右手腕部皮肤裂伤,脑震荡伤。医生建议伤口愈合后拆线。
被打女子额头伤痕
南部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显示,杨女士26岁闺蜜脑震荡,多处浅表损伤,双膝关节少量积液。西充县人民医院诊断报告单显示,其双侧胫骨髁间棘下小片骨质损伤,双膝外侧半月板前角、后角损伤,双膝关节囊内少许积液,双膝前方皮下软组织轻度肿胀。
医院诊断书显示杨女士闺蜜被打导致脑震荡,多处软组织伤
南部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显示,杨女士闺蜜25岁妹妹脑震荡,多处软组织伤。
杨女士说:警方当时并未提出做伤情鉴定,而是告知自行就医后以住院医院出具的诊断为准。
>>>酒话不可当真?
威胁的话,执法记录仪应该记录在案
6月24日,杨女士告诉记者,案发已经过去4个多月,对方怎么处理的并不清楚。
3月15日,杨女士拨打市政热线,得知3月11日,也就是在案发19天后警方立案,但是至今没有见到立案告知书。
5月2号,我拨打市政热线,才被告知派出所已经上报处理,曹某、何某等3人被行政拘留,曹某是6天拘留,3月21号被拘,但是民警说,因为疫情原因拘留不了,看守所不收人,说他们签了字,我们希望看到打人者的处理结果。
杨女士表示,此事给她们留下心理阴影,我们3人医药费花了两万多元,对方没有一分钱赔付。
杨女士不无疑惑地表示:他们都有喝酒,刘某的父亲当警察的面威胁我们走不出南部,警方认为这是对方酒话不可当真,但说此话的刘某的父亲,并不是KTV内的人员,也并未饮酒。杨女士认为,警方的执法记录仪应该记录在案,当时我们有多次告知民警,这句话对我们造成人身安全威胁。
>>>办案民警回复
疫情期间签了处罚告知,没送进拘留所
6月25日,记者联系上南部县公安局辖区派出所,具体负责办案的民警表示:那你跟我们公安局的组织部联系吧,问这个事情。
6月27日,记者再次联系办案民警,截至发稿,其未回复记者发去的短信。
记者通过相关渠道了解到,办案民警在6月上旬曾表示案件侦查完毕,
对方有涉案人员在外地,最多是叫他们回来,加上疫情又不能强制叫人。
办案民警曾告知杨女士,已经对何某和何某某作了拘留处罚,其他的人因为在外地还没有回来,没法处罚。
办案民警表示,什么时候拘留所开始收,可以告知杨女士,他们处罚告知(书)都签了,疫情期间他们签了,没送进拘留所,拘留所不收的,到现在拘留所还不收人。
同时,办案民警告诉杨女士,曹某等人也要惩处,给法制(科)说了的,可能会给个罚款。杨女士的一位闺蜜同样也要接受处罚。
那个女的也要,都在外地,什么时候能收人时通知一起回来处理了。现在通知都不会回来的,疫情结束,拘留所就要开始收人了。办案民警表示,对方也有受伤,也向警方提供了受伤照片。
由于案件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的书面处理结果,6月21日,杨女士在网上发文,追问案件处理结果。
>>>公益律师说法
被打女子伤情稳定且有医院诊断证明
警方未按规定开具委托鉴定有无疏忽
针对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接受采访进行了专业分析。
赵良善介绍,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18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该《规定》第19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赵良善指出,伤情鉴定的前提是被害人伤情稳定且有医院的诊断证明。本案中,如遇疫情,法医鉴定机构安排鉴定不及时导致拖延伤情鉴定至今未做出的,有情可原,但是,如果杨女士等被害人伤情已稳定,且有医院诊断证明,而当地警方未按规定开具委托鉴定的,那么当地警方工作存在疏忽。
赵良善强调,如经法医鉴定,3名女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那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施暴者将受到行政处罚,即行政拘留或罚款。如经法医鉴定,3名女子或其中一名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伤或重伤,那么施暴者的行为则触犯《刑法》规定,可追究施暴者的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赵良善指出,如果将该案定性为治安案件,而非刑事案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赵良善表示:警方应当将处罚决定书抄送给杨女士等被害人。
赵良善介绍,目前因受疫情影响,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拘留所不接收被拘留人,但是,警方完全可以请示上级公安机关,可以与拘留所积极沟通。一旦拘留所愿意接收被拘留人时,警方应当第一时间将被拘留人送至拘留所。
赵良善建议:如果对警方的工作存在质疑时,杨女士等被害人可向办案警方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反映或申请复核等,以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