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工网
据江苏工人报消息,卫监部门在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中发现,有些企业处于 三无原始状态,即无作业场所检测评价、无职业健康检查、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调查人员在调查的同时,也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普法宣传,但仍有不少企业无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拒不落实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职责,并因此受到了处罚。
[案例]
江苏省启东市某印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真丝、化纤织品、棉麻漂染、印花等。2020年12月28日,启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内张贴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显示有噪声、粉尘、高温岗位作业,但该公司不能出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资料、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相关证明资料。
[分析]
现场检查中2名江苏省南通市职业健康检查专家库成员出具了专家意见,认定该公司车间定型机上布岗位、落布岗位、滚筒印花机岗位、磁棒印花机岗位、码布机岗位存在噪声、高温、热辐射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打浆车间印布增稠剂中含有丙烯酸聚合物,仿活性粘合剂中含有丙烯酸脂类聚合物。针对检查情况,启东市卫健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该公司进行了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两个车间的4个作业点噪声超标。
最终,该公司因四项违法行为被启东市卫健委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提醒]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建立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的检测、评价。用人单位要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结果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合格,不合格的需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整改达到合格的要求。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书面告知劳动者,同时按照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还应主动在申报系统中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接受监督。(陈雷)
责任编辑:刘英杰